(11月01日)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少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报加到时间:2013-11-01原文公开发表:2013-11-01人气:23发改电[2013]223号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: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,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构成机制,要求减少成品油价格。现就有关事项通报如下:一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可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、国家储备用汽、柴油(标准品,折合)供应价格每吨皆减少75元,调整后的汽、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475和7645元。
其他成品油价格适当调整。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闻附件1。二、可供交通、民航等专项用户汽、柴油最低供应价格等额调整。
调整后的汽、柴油标准品最低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875元和8045元。其中,可供渔业、林业、农垦用汽、柴油供应价格暂按可供军队用油价格继续执行。三、各地汽、柴油最低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。调整后各省(区、市)和中心城市汽、柴油最低零售价格水平闻附件2。
四、其它涉及价格政策按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全面推行)》规定继续执行。五、液化气最低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维持0.92:1的比价关系确认,供需双方可在不多达最低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认明确价格。
六、调价继续执行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24时。七、涉及价格同步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。八、中石油、中石化、中海油公司要的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,确保成品油市场平稳供应;并敦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,心态确保市场价格秩序。
九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监督检查,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,贯彻确保成品油市场的平稳。同时要强化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,出现异常情况,及时报告并因应有关部门采行应付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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